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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里有规定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变更姓名受理条件
变更姓氏:根据政策规定,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,未随父姓或者母姓的情形主要指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、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。
变更名字: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、歧视,名字中有冷僻字、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,与近亲属名字相同,可以申请改名。
变更姓名所需材料
1.居民户口簿;2.居民身份证;3.出生医学证明、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(限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);4.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、父母共同申请(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);5.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(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)。
父母为孩子起名时需注意
按照政策规定,除姓氏外,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的汉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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